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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6    来源: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十五届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经促局、海丰经济开发区反映。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全面开展新一轮招商引资工作,鼓励优秀工业项目落户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海丰生态科技城),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全面推动我县产业实现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海丰经济振兴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抓住珠三角地区产业“双转移”的发展契机,加快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结合《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引进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奖励办法仅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之日后正式落户(以土地摘牌时间为准)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海丰生态科技城)、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且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引进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入园条件等有关规定。

  (二)申请项目必须完成前期规划、设计、勘探、报建等前期工作,并缴清用地费用和建设费用。

  二、奖励条件

  (一)基础设施奖励

  1、新落户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海丰生态科技城)的工业项目按“七通一平”条件供地。

  2、新落户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海丰生态科技城)的工业项目按照园区的规定享受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奖励,按企业报建的厂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4元的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能力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的重特大项目,实行奖励办法“一事一议”。

  三、申请材料

  (一)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奖励申请表(原件1份,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项目用地手续文件。

  (四)项目规划、设计、勘探手续文件。

  (五)项目报建手续文件。

  (六)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

  (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刻录光盘);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四、申请程序

  (一)县经促局、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海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申请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奖励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县财政、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用地、建设相关情况,形成初审意见由县经促局、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海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汇总报县政府审核。

  (二)县政府对县经促局、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海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批意见。

  (三)拟奖励的企业名单须在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即取消对该企业的奖励资格。

  (四)社会公示无异议,由县经促局、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海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县政府审定。

  (五)海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奖励结果。

  五、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奖励的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海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经促、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应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认定给予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奖励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以虚假资料申请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奖励的。

  2、没有达到县经促局、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要求建设的。

  3、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奖励办法相应终止。县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追回奖励资金等措施。

  (三)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书面报县经促局、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海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四)有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一)我县其它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奖励的,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本奖励办法由县经促局、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海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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